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樹立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學風,不斷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我校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按國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研究生新生須持《內蒙古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辦理入學手續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并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向研究生院請假,經研究生院批準,方為有效。請假一般不超過兩周。無故逾期兩周不報到或請假逾期兩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研究生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視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取消其學籍。
第五條 對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等)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但經過一年治療可達到學校入學體檢要求者,經學校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身體康復后,須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向研究生院以書面形式提交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符合入學體檢要求,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取得學籍。對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前,取得學籍的研究生須按規定日期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須履行請假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者,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在正式辦理注冊手續前,其參加的各類教育教學活動所取得的學分和成績暫不生效。未請假或請假未準兩周以上(含兩周)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七條 未注冊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章 紀律與考勤
第八條 研究生要按時參加學校及學院制定的培養計劃和統一安排組織的教學及各類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須事先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參加者,按曠課處理。
第九條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學習的研究生,必須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因病請假須附校醫院證明。病假兩周以內須經導師同意,所在學院分管院長批準;兩周以上須研究生院批準。研究生如確需請事假,一周以內須經導師同意,所在學院分管院長批準;一周以上由研究生院批準。請假期滿,應按時銷假。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批準材料留存所在學院和研究生院備查。
第十條 研究生在一學期內,請病假、事假累計不得超過一個月,逾期需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一條 研究生不得隨意離校,因學習或論文工作需要外出時,應經導師同意,學院分管院長批準,并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十二條 研究生未經請假,或未準假而擅自離校,或請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未批準而逾期不返校者,按《內蒙古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為了保證研究生按時完成學習任務,未經研究生院批準,各單位不得抽調研究生從事與專業學習無關的工作。
第十四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的婚育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在學期間因生育休假一個月以上者,須辦理休學手續。
第四章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 研究生根據所在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要求,在導師指導下制定研究生培養計劃,確定學期、學年所修課程及應修學分。
第十六條 研究生須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實踐活動等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形式。考核通過方能取得規定學分。考核成績記入《內蒙古大學碩士/博士研究生學籍表》,并歸入本人檔案。
考核可采用筆試(閉卷、開卷)、口試、筆試兼口試、寫小論文、讀書報告等方式。考試成績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績可采用百分制或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級分制。
第十七條 必須完成的實驗、實習、調查研究和教學實踐等教學環節,其成績主要根據研究生平時完成學業情況,包括作業、實驗報告、實習或調查報告等加以評定,記分采用五級分制。
第十八條 凡同等學力或跨學科考取研究生者,除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外,如需補修大學本科的相應課程,其補修課程不計入規定學分內,但考試成績記入學籍表,并注明“補修”字樣。
第十九條 入學前已在內蒙古大學參加研究生課程學習且參加正式考試,成績合格并符合培養計劃要求者,在該門課程授課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可申請免修和免考(附成績單復印件,成績有效期為三年)。經學院同意,研究生院審核后可將成績記入本人學籍表。
第二十條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考,須事先提出緩考申請。專業課須經任課教師和導師同意,所在學院分管院長批準,并報研究生院審核備案;公共課須經任課教師同意和研究生院審核批準。經批準緩考者,應參加下一級研究生的同門課程考試。擅自缺考者,須重修。
第二十一條 課程學習因故缺勤時間超過規定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須重修。
第二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課程考核
(一)學位課和選修課成績均在60分以上(含),若通過學位論文答辯,發給畢業證書并可申請碩士學位。
(二)培養計劃所涉及課程中重修累積不得超過兩門次,重修手續須在下次該門課程開課前辦理。重修仍未達到要求者,令其退學。
第二十三條 博士研究生課程考核
(一)學位課和選修課成績均在60分以上(含),若通過學位論文答辯,發給畢業證書并可申請博士學位。
(二)培養計劃所涉及課程中重修不得超過一門次,重修手續須在下次該門課程開課前辦理。重修仍未達到要求者,令其退學。
第五章 轉專業和轉學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入學后,原則上不能轉專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換專業:
(一)導師出國長期不歸或調動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導職責,且原專業無法調整安排;
(二)因研究生本人身體原因不能繼續在原專業學習;
(三)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研究生所學專業;
(四)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轉專業應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所在學院分管院長同意,并征得擬轉入學院分管院長、導師同意,研究生院審核批準后,可按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申請調整專業。定向、委培研究生轉專業應事先征得定向、委培單位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轉專業原則上應在第一學年末提出,一般不受理博士研究生轉專業申請。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入學后,一般不得轉學。如患病或確有某種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確需轉學的,可申請轉學。在區內轉學者,須經兩校同意,并報自治區教育廳辦理轉學認可手續;對跨省轉學者,除經兩校同意外,還須由自治區教育廳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因病轉學者,須附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等)醫院診斷證明。轉學者的戶口必須轉出我校。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者;
(三)應予退學者;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六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原則上應連續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休學:
(一) 因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等)醫院的診斷證明,須停學治療者;
(二)在校期間自費出國留學者;
(三)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條 研究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須休學者,經導師、所在學院分管院長同意,由研究生院批準,可以休學,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第三十一條 休學以一學期為時間單位,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一學年。應征入伍者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申請休學的研究生應在前一學期期末或開學后一個月內提出休學申請。
第三十二條 休學者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的待遇,不得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休學研究生的戶口不變更。
第三十三條 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擬復學者應在復學學期開學前提出復學申請,辦理復學手續,經學校復查合格并批準后,方可復學。因病休學的研究生復學,應持有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等)醫院的身體康復證明。
第七章 退學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在學校規定修業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者;
(二)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六)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三十五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按《內蒙古大學學生管理規定》中的相關條款辦理。
第三十六條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研究生均不得申請復學,均不退還已交學費。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者,按照《內蒙古大學學生管理規定》中的相關條款辦理。
第八章 獎勵、懲處
第三十九條 對品學兼優研究生應予以獎勵和表揚,形式有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章、獎品、獎學金、授予名譽稱號等。獎學金和授予名譽稱號的評定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實施。
第四十條 對違紀研究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研究生的違紀處分按照《內蒙古大學學生管理規定》中的相關條款實施。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被開除學籍,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原單位或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的獎勵、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三條 碩士研究生的學習年限一般為三學年。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最長修業年限(含休學)為四學年,在職(不脫產)碩士研究生最長修業年限(含休學)為五學年。博士研究生的學習年限一般為三至四學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長修業年限(含休學)為五學年,在職(不脫產)博士研究生最長修業年限(含休學)為八學年。研究生在校學習年限超過四學年,須按《內蒙古大學各類研究生收費標準及分配辦法的暫行規定》繳納學費。研究生在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不能畢業者,按本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允許優秀研究生在達到畢業要求時申請提前畢業,也允許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學習年限(碩士研究生三年,博士研究生四年)內完成論文者,申請延期畢業,但最長修業年限不得超過本章第四十三條規定。
第四十五條 申請提前畢業的研究生(碩士生少于三學年,博士生少于三學年)需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研究生提前畢業審批表》,經導師及所在學院同意,報研究生院審批后,方可進入論文答辯程序。
第四十六條 申請延期畢業的研究生(碩士生超過三學年,博士生超過四學年)需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研究生延期畢業審批表》,經導師及所在學院批準,報研究生院備案。
研究生院受理提前或延期畢業申請的時間為每年3月和9月。
第四十七條 研究生在延長修業年限期間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
(二)延長修業年限期滿仍未達到畢業要求者,須主動向學校申請自動退學;
(三)延長修業年限內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
第四十八條 在學校規定的允許修業年限內(含休學),修完研究生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考試成績合格,完成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在學校規定的允許修業年限內(含休學),修完研究生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考試成績合格,并具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一)未完成學位論文者;
(二)完成學位論文但未通過答辯者;
(三)本人申請結業者。
研究生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考試成績合格,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若經答辯委員會表決同意(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其學位論文,則碩士生須在一年內、博士生須在兩年內完成學位論文修改。修改完成后,由本人申請,經導師和學院主管院長同意,報學位分委員會審核通過后,重新舉行論文答辯。答辯通過,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對于已辦理結業手續的研究生不再舉行學位論文答辯,不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條 對獲得畢業證書且符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授予其相應的學位并發給學位證書。
第五十一條 對學滿一學年以上(含)退學的研究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并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五十三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注冊,并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報國家教育部備案。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和國家教育部,宣布其證書無效。
第五十五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研究生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并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內蒙古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